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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局档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0-08-02

第一条 为规范、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档案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于山东省档案局受理范围内的档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受理,由山东省档案局法规和经济科技业务处统一办理。

第三条 申请人要申办档案行政许可和非行许可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五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能够即刻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即刻处理的,一般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山东省档案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后,在4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制作准予许可或准予审批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制作不予许可或不予审批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我局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制作撤销决定书,发送被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书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有关档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文书,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发布)中附件1、2执行,由我局统一编号并加盖我局公章。

第十条 本规定中设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平阴县档案局  |  信息编发:县政府办公室  |  本文已被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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